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研究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12000元(按实际的学费和贷款金额计算),分三年代偿完毕,将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纸质版两份+电子版,纸质版填写时请一定按照填写说明来填写,纸质版需要加盖院系公章和学校财务部门公章);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纸质版两份);
3.就业证明(纸质版两份)
说明:就业证明需由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及其上级领导签字,并由学生本人签字按手印确认;
4.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信息登记表(纸质版一份+电子版,该表中的银行卡要求使用学校统一办理的中国银行城中支行银行卡,其他银行卡不予发放代偿金);
5.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请提供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
二、申请条件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具体资格审核请参考以下审查一览表。
三、注意事项及说明
1.申请材料需真实、准确、完整。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学生在报送时应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对提供证明材料缺失不全的毕业生,学院应通知学生及时补齐相关证明后再行上报,不能补齐的不予报送;
2.为了方便将补偿代偿金及时打到学生帐户,请申请学生保留使用学校的中国银行开户的存折或银行卡;
3.学生提供的材料必须经学院审核后汇总上报,学院请根据《附件1基层就业补偿代偿必读参考文件》来审核学生的材料,不符合代偿要求的不予报送。
4.申请学生需加入SEU学费代偿贷款代偿QQ群:336734782,后期通知将通过QQ群发送。若联系方式有变更,请及时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否则将影响通知发送和资金发放,联系电话:025-52090283。
5.纸质材料2019年12月13日下午17点前交到31399金沙娱场城104办公室, 电子材料2019年12月13日12点前发送到邮箱seutc_yjs@163.com。
附件3:附件3:就业证明.doc
附件4:附件4: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信息登记表.doc